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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的通知

  1.检查方式。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并应坚持深入现场随机检查。原则上在每省区检查2个地级市(地级单位)和2-4个煤矿。
  2.各检查组组长单位要主动与拟检查省(区、市)、单位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2),协商确定检查日程和安排,并提前将检查工作方案传真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3.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4.各检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5.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及时形成工作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人:张燕青,王素锋;联系电话:010-64464294(带传真),46664017。

  附件: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组组成及检查地区安排表
     2.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联系表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1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组组成及检查地区安排表

组别

组 长 单 位

检查组成员单位

检查地区

第一组

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

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

甘肃、宁夏

第二组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贵州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三组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河南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四组

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山西、湖南

第五组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四川

第六组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福建

第七组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第八组

安徽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云南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九组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陕西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第十组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一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林、黑龙江

第十二组

重庆市煤炭工业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局

北京、河北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组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辽宁

第十四组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内蒙古

第十五组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山东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组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

第十七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安徽、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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