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方式。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并应坚持深入现场随机检查。原则上在每省区检查2个地级市(地级单位)和2-4个煤矿。
2.各检查组组长单位要主动与拟检查省(区、市)、单位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2),协商确定检查日程和安排,并提前将检查工作方案传真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3.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4.各检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5.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及时形成工作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人:张燕青,王素锋;联系电话:010-64464294(带传真),46664017。
附件: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组组成及检查地区安排表
2.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联系表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附件1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组组成及检查地区安排表
组别
| 组 长 单 位
| 检查组成员单位
| 检查地区
|
第一组
| 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
| 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
| 甘肃、宁夏
|
第二组
|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 贵州
|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第三组
|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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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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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
| 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 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 山西、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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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组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重庆、四川
|
第六组
|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 福建
|
第七组
|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 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
第八组
| 安徽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 安徽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 广西、云南
|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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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组
|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 陕西
|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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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组
|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青海
|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
第十一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吉林、黑龙江
|
第十二组
| 重庆市煤炭工业局
| 重庆市煤炭工业局
| 北京、河北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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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组
|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 辽宁
|
第十四组
|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 内蒙古
|
第十五组
|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 山东
|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
第十六组
|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江苏
|
第十七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 安徽、江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