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工作,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
一、招标方式
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甲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3%、30%;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0.5%、10%。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承销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投标量大于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