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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有关标志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有关标志的通知
(文市发〔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树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良好形象,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中宣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决定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识

  文化部将统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识(样式见附件1)。该标识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专用特定标识,应用于综合执法工作中的证件、胸牌、车辆及其他与综合执法工作有关的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办公用品等。

  二、换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证件

  根据工作需要,文化部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更名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样式见附件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由文化部统一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各地应按照说明(见附件3)填写证件内卡,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此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同时废止。

  三、统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胸牌

  根据工作需要,文化部将统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胸牌样式(见附件4)。在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时,配合执法工作服装佩带于左胸上方。综合执法胸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文化部规定样式统一制发和管理。各地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执法胸牌换发工作,此前佩带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胸牌停止使用。

  四、统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车辆标志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配备专用的执法车辆,并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选择执勤用车喷涂执法标识。在执法车辆车身左侧从车头向车尾方向统一喷涂综合执法标识和“文化执法”字样,右侧从车尾向车头方向喷涂“12318”字样和综合执法标识(喷涂效果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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