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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根据调查机关工作安排,负责本地区涉案企业调查问卷的发放、催报、回收工作,并对所回收的调查问卷予以审查,上报调查机关。
  第十二条 负责为调查机关拟定的涉案产业规范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涉案企业的联系和沟通,推进涉案产业规范工作,负责向调查机关上报涉案产业恢复、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报告;组织召开本地区涉案产业座谈会。
  第十三条 负责对本地区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提供政策、法律法规等的咨询和信息服务;指导、协助制订、落实产业规范工作的企业方案;督促、检查本地区涉案产业及相关上下游产业落实产业规范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与本地区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本地区涉案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涉案产业规范工作配套措施。
  第十五条 负责本地区涉案产业的评估工作,提供行为规范措施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负责本地区涉案产业规范工作的信息发布。

第四章 行业中介组织

  第十七条 行业中介组织按照调查机关的总体工作安排和要求,接受调查机关委托,承办和落实本行业的涉案产业效果跟踪工作和产业规范工作,及时反馈报告行业内重大、应急事件的相关情况,做好相关组织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与本行业涉案产业联系,协助和配合调查机关开展涉案产业规范工作。
  (一)在调查机关拟定涉案产业评价指标体系时,行业中介组织应提供该产业的评价指标,并对指标设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与本行业涉案产业联系,向调查机关提供涉案产业骨干企业名单协助调查涉案产业恢复、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报送调查机关。
  (三)定期(每半年度、年度)通过书面或会议交流的形式,就涉案产业恢复、发展情况与调查机关进行沟通。
  (四)负责本行业涉案产业调查问卷的报送工作,包括催报和回收,并对所回收调查问卷予以审核。
  第十九条 负责协助和配合调查机关落实本行业产业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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