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涉案产业贸易救济效果跟踪的评价和分析工作,每年度确定重点和敏感的产品,进行重点跟踪和评价分析。
(三)负责建立效果跟踪、评价指标体系及涉案产业数据库。为信息发布以及期终复审的立案和调查提供参考依据。
(四)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效果和产业恢复发展情况的问卷调查和分析评价工作。调查问卷分为定量问卷和定性问卷。发放范围为:涉案产业、行业中介组织、与涉案产业相关联的上下游产业。
(五)负责就涉案产业的恢复和发展等情况召开座谈会。
(六)负责开展专题调研。对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期间,出现的对国民经济及产业影响较突出的突发事件,或产业面临突出问题,调查机关将组成联合调研组,会同有关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专家共同对问题比较突出的涉案产业或企业进行专题调研。
(七)负责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或对策建议。对效果跟踪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涉案产业恢复和发展的重大情况,适时启动应急研究平台,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统筹安排特定产业规范工作。就个案涉及的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进行沟通和商讨,共同做好个案规范工作实施办法和解决方案的拟定工作,并为国家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和支撑。
第七条 对涉案产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行业中介组织开展效果跟踪和产业规范培训工作。
第八条 调查机关在秉持保守企业和行业商业秘密的原则下,面向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一)通过“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和商务部其他网站进行公共信息发布,适时向涉案产业(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中介组织公布跟踪工作研究成果、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产业运行情况分析,引导社会投资,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对产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通过公共信息发布或书面等方式,对涉案产业或企业实施告知与提醒,敦促产业或企业自律。
第三章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调查机关的总体工作安排和要求,接受调查机关委托,承办和落实本地区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对本地区产业中的重大、突发事件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十条 负责制定本地区涉案产业规范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向调查机关提供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