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运发〔201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经理人管理,提高其综合素质,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理人是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出租汽车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管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分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理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理人、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理人4个类别。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取得从业资格证,是对其具备所从事的经营管理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道路运输经理人必须取得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理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理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