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2000〕军字第26号 2000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房地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军队房地产,保障军队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第三条 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
军队房地产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军队房地产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条 军队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战备,保证生活,依照法规,依靠科技,合理规划,统一调配,坚持管理正规化标准,推行保障社会化改革,走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路子。
第五条 依法保护、合理使用军队房地产是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损坏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
第六条 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营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从事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熟悉业务、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总后勤部在房地产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中央军委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军房地产管理规章;
(二)负责军队房地产调配、处置、利用和管理;
(三)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四)审批军级以上单位的营区规划;
(五)决定全军房地产普查、登记、清理等重大事宜;
(六)指导、监督全军房地产管理工作;
(七)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