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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三)国家体育总局根据目前已经完成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情况,按比例确定2011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省、区、市体育局要认真组织生源,严格审定把关,确保符合条件、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参加培训,并严格按国家体育总局分配的名

  额组织培训班。学员不足30人的培训班,由总局协调与附近省、区、市整合举办培训班。各省、区、市须将培训通知抄送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通知中要明确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纪律要求,保证做到全脱产学习,并严格执行不办公、不请假、不会客的规定。

  (四)培训教学方法要灵活多样,提倡开放式教学、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大纲》要求的培训课时,除学员报到和离会2天外,参加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天。《大纲》中的“工作规范”和“组织管理”部分必须保证规定课时数,可以由体育局干部以及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全国群众喜爱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讲授。

  (五)学员考核采用考查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查形式有:作业、专题报告、考勤等,累计请假超过1天者,取消培训资格。考试可采用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考查占40%,考试占60%。总成绩评定和考查、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运动技术技能的培训由培训单位自行安排。学员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六)培训班结束后,各培训基地须规范培训工作档案,并将学员参加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有关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各省、区、市体育局须将培训资料汇总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备案。培训班资料包括:培训班计划、举办培训班的通知、教学参考资料、培训班负责人、授课教师(包括单位、姓名、年龄、性别、职务或职称)、学员资料表格(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时间等)、培训工作总结,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家体育总局将择期举办2011年国家级培训管理工作和培训教学研修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培训经费

  (一)国家体育总局承担符合培训资格、通过培训考核、规定数额内的学员学费、学习材料费和食宿费,并在培训班举办前,按照预定培训人数划拨培训预付经费,待全国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合理开支补拨剩余经费。

  (二)各省、区、市体育局及各培训基地要审定账户、开户行和账号,不得有误;山西大学、哈尔滨体育学院、厦门集美大学和海南师范大学要确定培训工作使用账户、开户行和账号,于8月底前报总局社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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