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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体群字[201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决定开展2011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中有关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基本条件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7年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且其他条件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中有关申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基本条件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三)在正式世界比赛(包括奥运会等综合运动会、各单项世界锦标赛)中获得前12名;在正式亚洲比赛和全国比赛中获得前6名,能够热心从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德才兼备,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并经履行正式申报手续的运动员、教练员。

  (四)曾被授予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全国群众喜爱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培训安排

  (一)各省、区、市体育局要与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各司其职,拟定培训计划,共同组织举办培训班。安徽和湖南省的培训工作,分别由上海体育学院和武汉体育学院承担,西藏省自治区的培训工作由成都体育学院组织选派教师赴藏办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培训工作在新疆体育局协助下由新疆师范大学承担。

  (二)培训使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下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2011年版)》(以下简称《大纲》),继续使用2003年版教材和健身路径辅助教材和光盘。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要按照《大纲》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以下几部分:培训目的、任务,培训对象与人数,培训时间与地点,培训内容、时数及授课教师,考核与结业安排,专题讲授要点,培训管理规定,并于2011年8月底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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