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数据备份委托方应遵守的义务
1.完整、准确填写备份数据的相关信息,由数据备份委托方经办人(2人)签字。
2.定期取回不需要永久备份的数据,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清理和销毁存储介质,以节省备份中心数据备份的资源和空间。
二、备份中心应遵守的义务
1.对备份数据进行妥善存储和保管,在备份数据存放期内,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
2.不得自行复制、更改、删除数据和销毁数据介质。
3.建立完善的机房管理制度,加强设备和人员管理,指定专人管理,确保机房安全、稳定运行。
4.建立数据备份台帐,如实、完整记录数据备份、恢复、拷贝和取回等操作过程,以备后查。
三、备份数据的接收查验
1.数据备份委托方与备份中心经办人共同办理备份数据存放手续,查验、核对数据清单和数据介质盘后填写本交接单。本单上所填写的备份介质及数据内容应与经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的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上相应信息一致。
2.数据备份委托方应对备份数据的介质盘进行明确标示,并准确填写各介质盘所存储数据的内容。备份中心只负责查验、核对数据清单和介质盘,不负责查验、核对备份数据的具体内容。
3.双方完成数据查验、核对后由备份中心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数据管理专用章。
四、备份数据的存放
1.备份数据按照密级要求存放在相应的柜中。涉密数据应存放在屏蔽机房的防磁柜中,设两道柜门,钥匙分别由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掌管;非涉密数据存放在备份中心机房,设一道门,钥匙由数据备份委托方掌管。
2.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数据介质盘损坏,备份中心应及时向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通报。
五、其他事项
1.本备份数据存放交接单作为备份中心收讫数据备份委托方备份数据的凭证。
2.数据备份不收取任何费用。
3.本备份数据存放交接单一式三份,双面打印。数据委托方、备份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持一份,永久保存。
4.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在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的数据备份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和约定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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