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备份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相应的业务和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 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实行AB角制度,备份中心涉密工作人员因故离开本工作岗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完成脱密期后才能离岗。
第十条 备份中心对人员的出入、操作、值班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制度。
第四章 数据备份以及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 数据备份的基本原则。
(一) 国土资源相关数据在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之间相互备份,数据备份和存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 备份数据应标明密级,涉密数据应由涉密工作人员按照数据备份的程序在屏蔽机房进行存储和备份。
(三) 备份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指定的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与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
(四) 备份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永久性存储介质上,并明显标识。
(五) 定时检查备份工作日志,发现有备份故障,需及时检查故障原因,并进行排除。
(六) 数据备份、恢复和取回等,都应认真、如实、详细填写相应的申请表,以备后查。
第十二条 数据备份方式。
数据备份采用在线和离线数据备份两种方式。
(一) 在线数据备份方式目前主要是针对国土资源部本级日常管理所产生的业务数据的备份,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由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向备份中心传输需要备份的数据。目前暂不接受其他单位的在线数据备份委托。
(二) 离线数据备份方式针对国土资源基础数据的备份,通过人工携带介质盘的方式将需要备份的数据存放在备份中心。
第十三条 数据备份程序。
(一) 在线数据备份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常管理产生的数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备份方案和策略,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实现数据的实时在线传输与备份。
(二) 离线数据备份由数据备份委托方按要求填写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数据备份委托方、备份中心各保留一份),报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经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签字并盖公章后,由数据备份委托方派专人(不少于2人)持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原件2份到备份中心进行数据备份交接,并由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共同填写备份数据存放交接单(见附表2,一式三份,由数据备份委托方、备份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保留一份)。
(三) 数据取回的方式包括拷贝和完全取回两种。数据备份委托方需要取回或复制备份数据时,应派专人(不少于2人)到备份中心进行数据取回交接或数据拷贝处理。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共同填写备份数据取回交接单(见附表3,一式三份,数据备份委托方、备份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保留一份)。备份数据复制处理应在备份中心进行登记。
(四) 备份中心应将所受理的备份数据存放交接单及备份数据取回交接单原件1份,定期报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