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A、B、C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分值实行百分制,其中100分至90分为A级,89分至75分为B级,74分至60分为C级,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机构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测评情况报商务部。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公布测评结果,并对地方公共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七章 奖励及惩罚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机构根据考核结果,按以下方式对地方公共机构进行奖励和惩罚:
(一)当年A级机构,在下一年求职者名簿名额分配时给予多于年度计划平均数5%的奖励;
(二)当年B级机构,在下一年求职者名簿名额分配时给予年度计划的平均数;
(三)当年C级机构,在下一年求职者名簿名额分配时扣减年度计划平均数的5%;
(四)当年不合格机构,暂停一年委托其开展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并给予批评警示。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委托该地方公共机构开展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
(一)复核不达标,且整改后仍不合格;
(二)一年内出现所派劳务人员10人(含10人)以上因体检不合格被遣返;
(三)年脱岗人数超过10人(含10人)以上(脱岗认定以韩方最终认定为准);
(四)一年内出现2次违规乱收费情况或累计违规收费人次超过20人;
(五)连续两年测评不合格;
(六)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测评或测评报送材料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地方公共机构超标准收费,商务部将责成其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追缴其超标准收费部分,并可扣留其备用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附件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