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执行机构应对地方公共机构有关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工作测评
第十六条 商务部对地方公共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评分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地方公共机构相关工作进行测评,由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考核测评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和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对外劳务合作政策、
《备忘录》及相关规定情况。
(二)执行本办法各项要求情况。
(三)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结构建设、体制机制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四)当地政府促进对韩劳务合作及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和财政投入情况。
(五)工作流程及收费标准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执行情况。
(六)劳务人员韩语考试、选拔、行前教育等的执行情况。
(七)驻韩管理人员的选派及其工作开展情况。
(八)对所派劳务人员的后期服务和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和评价的情况。
第六章 测评程序
第十八条 考核测评分为材料报送、考核与网上公示、发布测评结果三个步骤。
第十九条 每年1月10日前,地方公共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并填报《地方公共机构考核测评表》(附件2),进行自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地方公共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打分,并填报意见后报送执行机构复核。
第二十条 执行机构将《中韩雇佣制劳务人员意见调查表》(附件3)在网站公布,作为长期性意见反馈栏目,由雇佣制下劳务人员出境前后自行填报,执行机构负责收集有关填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机构按照考核标准,结合地方公共机构的自评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执行机构驻韩代表处的意见以及劳务人员意见调查表,对地方公共机构进行复核评分,确定考核等级,必要时可实地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