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详细的输韩劳务人员档案,及时了解劳务人员在韩工作岗位变更等情况。通过雇佣制下计算机网络系统,对劳务人员信息进行动态录入和调整,并按规定向商务部和执行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数据。
(八)与赴韩劳务人员家属建立定期回访和电话查访等联系机制,了解劳务人员国外工作生活情况和困难,督促合同期满人员按期回国,消除劳务人员非法滞留、脱岗等隐患。
(九)做好劳务人员在韩期间的咨询服务和协助管理。派遣驻韩管理人员,在执行机构的指导下为本地区所派劳务人员提供咨询、联络、协调等服务,协助做好劳务人员在韩工作期间的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承担有关驻韩费用。
(十)细化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妥善处置各类纠纷和问题。
第十条 执行机构、地方公共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职责和程序开展工作,并制订详细的流程图和管理措施。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合作局应在商务部的指导和监督下,制订向劳务人员收费项目及上限,在与韩方协商一致后实施。有关收费项目包括韩国语水平考试费、体检费、护照费、行前教育费、签证费、机票费、材料邮递及通讯费和不可预见费等8项费用,各项收费上限详见附件1。其中,体检费、护照费、签证费、机票费为代收代缴费用,按有关部门公布的费用标准据实收取。
第十二条 地方公共机构应向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完备雇佣制合作韩国语水平考试费、行前教育费、材料邮寄及通讯费和不可预见费等费用的申报手续,制定收费管理制度并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不得超标准收费或额外收费。有关收费情况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其他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参与收费。
第十三条 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和地方公共机构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流程通过网站及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布和宣传。报名现场必须张贴,接受公众监督。
劳务人员自行申办事项(如护照和体检)的费用,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交纳,地方公共机构不再另行收费。
第十四条 地方公共机构如为劳务人员提供韩国语培训,有关费用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由劳务人员自主决定是否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