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根据《
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函〔2008〕10号)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商务部选择确定若干地方公共机构,委托其进行行前教育,并协助经济合作局开展相关工作。地方公共机构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备用金。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执行机构在商务部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各项工作。
(一)与韩方对口机构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商签韩国语考试实施协议;建立沟通磋商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业务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总结评估业务进展情况,完善业务流程和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地方公共机构开展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业务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三)根据
《备忘录》规定及商务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业务宣传工作。
(四)组织编写行前教育有关培训教材。
(五)设立驻韩办事机构,为在韩劳务人员提供咨询与服务,协助韩方管理劳务人员,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并自觉接受中国驻韩国大使馆的指导和监督。
(六)建立雇佣制劳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第九条 地方公共机构在商务部和执行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配合执行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一)积极宣传雇佣制业务,包括雇佣制流程、韩国语水平考试、行前教育、合同条款、收费标准等内容,尤其是应向劳务人员说明即使在求职者名簿内也不能完全保证可以赴韩工作。
(二)根据中韩双方有关韩国语考试实施协议,协助开展韩国语考试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三)对已签署合同的劳务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内容包括现行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和考试、中韩雇佣制项下培训等。
(四)根据执行机构的具体要求,协助开展劳务人员选拔、求职者名簿制订和劳务人员后续管理服务等工作。
(五)向被雇主选定的劳务人员如实介绍韩国务工环境、充分解释拟签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等赴韩务工情况,保证劳务人员在自愿前提下与雇主签署劳动合同。
(六)协助劳务人员办理体检、护照、签证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