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送《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公共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商办合函〔2010〕856号 2010年6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和《
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函〔2008〕10号),商务部制订了《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公共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送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部门文件
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公共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公共机构管理,促进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
《备忘录》)及国家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机构是指从事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执行机构及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的地方公共机构。
第三条 执行机构、地方公共机构在实施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业务中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执行机构、地方公共机构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由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共同实施,任何企业、中介和个人不得介入。
第二章 机构选定
第六条 根据
《备忘录》要求,商务部指定所属公共机构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作为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中方执行机构,负责劳务人员选拔、求职者名簿制订和劳务人员后续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