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23号)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2号)精神,加强农机工业的行业管理,促进农机工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业现代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加强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制造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按照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竞争行为、促进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建立健全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安全技术标准与安全生产规程。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三)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生产自走式联合收割(获)机产品的企业和从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拖拉机生产企业。
二、生产企业应具备条件
(四)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2. 符合国家农机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3. 生产联合收割(获)机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形成的联合收割机生产能力(割幅×生产台数)不低于500 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