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边境小额贸易公司劳务合作备用金收取问题的复函
(外经贸合字[2002]9号)
黑龙江省外经贸厅:
你厅《关于我省边境贸易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收取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外经贸[2002]06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函复如下:
一、符合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规定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交叉经营对外经济合作项目时,必须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交纳标准为5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交纳的备用金应存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开立的备用金专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