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商合发[2007]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机电商会,承包商会,各驻外使(领)馆:
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最主要形式之一,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及提升我与有关国家政治经贸关系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各项促进政策和措施的相继出台及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能力的日渐提高,此项业务近年来增长迅猛。2001至2005年,营业额年均增长24%;2006年,完成营业额300亿美元,新签合同额达660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7.8%和123%。
在对外承包工程步入快速发展轨道的同时,业务的总体发展水平和质量尚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涉及增长方式转变、经营秩序规范、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重等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步凸显,特别是个别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承揽和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有章不循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对内对外均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甚至对我与有关国家的经贸关系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多次重申对外承包工程的有关管理规定,并针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尚未能完全杜绝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整体形象,保持对外承包工程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外汇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