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部署,2006-2010年,全国民委系统认真组织实施了《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经过全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共同努力,规划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各族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不断增强,民族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民族法规监督检查机制日趋完备,全国民委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11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中发[2011]6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对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做好的重要工作。“十二五”时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民族法律法规,推动完善民族法制建设,是进一步提高依法处理民族问题能力,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民族工作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途径,对实现“十二五”规划的宏伟目标,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