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合字[200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规范境外投资管理,根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商务部建设了“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境外投资推行电子政务,通过“系统”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并登录系统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的网址为www . f ec . mof com . gov . cn。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可登陆网站,下载用户手册,查询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
二、对予以核准的境内企业,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系统”发放《证书》。中央企业在商务部(合作司)领取《证书》,地方企业在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
三、《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区位代码+年度+5位排序数字。如:商务部核准的《证书》编号为“1000200900001”;北京市商务局核准的漏发布部门证书》编号为“110020090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