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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XX税居告〔 〕 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XX公司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函》(国税函[  ] 号),你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当从  年度开始,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及《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你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         税务局。
  如你公司居民身份认定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认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得税

缴纳情况

企业所得税

扣缴情况

实际管理机构

变动情况

居民身份

变化情况

缴纳

金额

是否

足额

扣缴金额

是否足额

是否迁至境外

是否报告总局

已终止

已告相关税局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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