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稀土流通企业采购非法或无指令性生产计划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的。
三、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前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生产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检查整治阶段:8月11日至11月10日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稀土矿山及冶炼分离企业执行指令性生产计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填写《稀土企业情况核查表》(见附件),于8月25日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发现的无计划或超计划生产企业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立即责令停产;对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责令整改,相关情况于10月10日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要加强对责令停产和整治企业的检查,切实将本通知要求落到实处,11月10日前汇总本地区企业整改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1日至12月31日
12月10日前,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的检查验收,并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12月31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监察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并向社会公告专项整治结果。
四、组织保障
(一) 明确责任分工。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确保对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逐一核查、不留死角,对发现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整治。
(二) 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 加强监督检查。要根据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和要求,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成效,防止出现反弹,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对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四) 严格责任追究。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甚至支持、纵容企业违法组织生产,以及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宣传正面典型,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报、披露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