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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预算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经费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国家林业局许可办负责审核各项目单位提交的行政许可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一上”申请。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一上”要求,结合本单位下一年度行政许可工作任务和需要,编制下一年度行政许可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申请报告。项目预算报送局政法司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局计财司审核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
  (二)“一下”控制数。根据财政部审核下达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将林业行政许可项目“一下”控制数下达局政法司提出项目细化分配建议数,审核同意后再下达各项目单位 “一下”控制数。
  (三)“二上”细化。各项目单位根据 “一下”控制数,调整编制细化的“二上”预算。局计财司审核汇总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二上”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和支出方向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在下一年度1月底以前向国家林业局许可办报送行政许可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国家林业局许可办汇总后向局计财司报送项目综合完成及资金使用决算报告。
  第十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在编制申请下年度项目预算时,项目单位要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转资金计划,结转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林业行政许可项目资金的执行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应达到序时进度要求。对预算执行进度慢、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单位,下一年度安排项目预算时,一律予以压缩预算安排规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林业行政许可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行政许可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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