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制修订标准计划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由局科技司在4月底以前统一发布下一年度林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指南,实行公开征集制度。
第八条 林业行业的相关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和企业等,根据林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局科技司申报制修订林业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
第九条 “一上”预算。局科技司根据当年的林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指南,对制修订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建议申报书进行审查、征求意见、协调和汇总,形成年度制修订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报局计财司审核后纳入国家林业局“一上”预算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 “一下”预算和“二上”预算。局计财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下达标准经费“一下”控制数,由局科技司调整编制标准经费“二上”预算,经局计财司审核后纳入国家林业局“二上”预算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批复预算。局计财司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15日内批复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标准经费预算。对地方单位等非所属预算单位承担的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及预算,由国家林业局根据本级部门预算批复情况批复下达,各地方主管单位应于接到国家林业局下达预算的15日内批复下达所属项目承担单位标准经费预算。
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标准经费一次性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使用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标准经费进行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制修订标准计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严格组织管理。
(二)标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并保证专款专用。
(三)标准经费要与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局计财司和科技司报送标准经费使用报告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规定加强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