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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应当在备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关闭门店,可单项备案或在申请其他变更时一并备案,由商务主管部门即时更新信息表。
  (四)现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未在系统中填写信息表的,由企业原审批部门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补录工作;原商务部批准的商业企业,请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补录。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和更新信息表,我部将在系统中检查各地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备案的,将视情况在商务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六)各地对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

企业名称

 

项目类型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中方:(出资额)(占比)

外方:(出资额)(占比)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法人代表

 

(以上内容由系统根据存根内容自动生成,以下内容由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外方实际出资人

 

重点商品(多选)

 

分销方式(多选)

 

经营业态(多选)

 

店铺数量

及投资额

 

加油站数量

及投资额

 

店铺/加油站明细表

序号

门店名称

地址

面积(平方米)

商标/标识

1

 

 

 

 

2

 

 

 

 

……

 

 

 

 

填报人

 

填报

时间

 

填报原因

(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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