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8]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1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已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规范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核和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一)审核设立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内贸主管部门的意见,所设店铺应符合所在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涉及房地产投资的应符合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相关规定。
(二)外资并购商业零售企业(含店铺),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内贸、外汇、税务、工商等部门意见,如涉及境内外上市,还应征求证监会意见,被并购企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注明“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商业特许经营的,须注册“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经商务部同意可以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给省级以下商务部主管部门。
(五)经营范围涉及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氧化铝、钢材、矿产品等重要商品的,要严格按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审核。
(六)审核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等项目时,应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需征求同级工商部门的意见。
二、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备案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系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称系统)中填写和更新《商业企业信息表》(以下称信息表)相关内容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