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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装备和技术水平。积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率先优化生产设备、工艺和流程,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的研发力度,在污染物排放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提高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环保指标。

  (五)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推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IS014000)认证工作,根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高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外商投资企业比例。

  三、推动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创新活动及应用

  (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工艺和产品水平。通过设立研发中心等方式,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国内整个产业自主升级。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研发机构通过技术、工艺和产品创新促进节能减排的项目,商务和环保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加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国科研机构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节能减排科技研究、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集中力量对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和关键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和示范推广,推广应用一批产业发展潜力大、应用面广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

  四、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环保监督管理

  (八)加大政策引导和调控力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涉及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手续。在审批和联合年检环节加大对节能环保指标的审核力度,对环保设施建设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未按规定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转的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之前,不得办理后续变更手续,不得通过联合年检。

  (九)加强“两高一资”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对现有大中型外商投资“两高一资"项目,要重点监控和严格核查,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切实保证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的应用。

  (十)加强产业转移中的环保监督管理。在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框架下,指导外商投资符合国家总体环境保护战略。在引导外商投资产业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污染的转移,坚决杜绝“先污染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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