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
(商资发[2008]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确保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外商投资企业提高节能减排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积极调整外商投资产业结构
(一)加强引导外商投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招商选资工作中,要坚持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领域,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强产业规划,引导产业集聚,加强产业生态建设,逐步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全国吸收外资总量中的比重。
(二)鼓励外商投资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商在高能效产品制造、节能设备与技术、污染防治设备、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水资源节约利用等领域进行投资,发展循环经济项目,构建企业间的产业生态链网,提高资源、能源的梯级循环利用效率。
(三)严格控制外商投资“两高一资’’产业。严格控制外商投资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消耗型项目,加强节能减排源头管理。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要实行能耗和排污指标否决制度。要注重新建项目与淘汰落后产能有效结合,推动水泥、电力、钢铁、电解铝、电石、焦炭、造纸等行业内的落后设备、产能按期淘汰。
二、发挥外商投资企业节能减排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