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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
 验收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 建监字第392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满足住户对住房再装饰的要求,克服由于家庭装饰管理薄弱造成的房屋结构破坏、影响使用功能、妨碍邻近居民生活,以及大量浪费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设部决定在新建住宅工程中,推行初装饰竣工的制度。现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住宅工程推行初装饰竣工验收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随时向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反映。
  附件: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附件: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
  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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