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科学技术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27日 建科字第341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建设行业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科技经济一体化运行机制,更好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我部制订了《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科技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推动城乡建设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简称建设科技基金)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科技基金的来源为:国家拨给的部分科技三项费用和行业科技工作经费,通过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科技成果推广、转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上缴的资金;科技开发实体提供的资金;国内外捐赠。
第三条 建设科技基金主要用于城乡建设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以及成果奖励工作。
第四条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简称“促进中心”)为建设科技基金的管理机构。“促进中心”下设建设科技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业务。其业务工作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
第五条 建设科技基金项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建设科技研究项目指南的要求,密切结合城乡建设发展需要,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城乡建设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指南,按规定格式编报项目申请材料;多个单位联合申请时,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项目第一申请单位申报。
第七条 城乡建设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可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直接申请,并按其管理办法执行。属联合资助范围内的入选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联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