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94)建房物字第21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产管理局:
《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简称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发布,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为贯彻和推动这一
《办法》的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
《办法》的发布实施,把新建小区的管理工作提到重要位置上来。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是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
《办法》管理小区,变过去的行政福利型管理形式为企业经营服务型,将促进住房在消费环节形成良性循环的新运行机制,以更好地维护住宅小区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为居民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各地要组织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近几年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学习
《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以贯彻执行
《办法》,切实提高住宅小区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各地要在贯彻
《办法》的同时,对本地新建住宅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小区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对即将入住的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文组织验收,以保证住宅小区的建设质量,为实施专业化管理创造条件。同时应及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成立管委会,按
《办法》的要求,对入住后的小区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对在建的住宅小区,要按
《办法》的要求,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房屋前,一方面要认真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与其签定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采取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鼓励公平竞争,以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在办理售房手续时,要在买卖合同中就承买人必须遵守小区管理有关规定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保证入住小区后管理工作的开展。凡纳入我部住宅建设小区试点的单位,要按
《办法》的各项要求完善小区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是新建小区试点总体水平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