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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
 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12日 建城字第238号文发布)


  为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提高环境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部制定《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并于4月12日通知各地遵照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明确了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范围,以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机构。《办法》要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增加或调整。《办法》还明确规定,凡从事城市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
  该《办法》从今年4月12日起施行。其全文如下: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
  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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