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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4日 建教字第20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发展,争取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和赞助,加强与国际房地产、建筑行业教育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简称教育基金)是为支持和资助房地产、建筑行业教育而设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为建设部非常设机构,是为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募集资金和对所募集资金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教育基金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还聘请有关领导、国内外著名企业家、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名誉顾问。教育基金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第五条 教育基金的主要来源依靠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主管部门的部分资助。  
  第六条 基金主要用途
  1.奖励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2.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3.资助兴办教育设施与添置教学设备;
  4.资助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才出国进修;
  5.资助房地产专业、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基金使用尽可能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七条 捐赠教育基金遵循自愿的原则。捐赠的方式,可以是捐赠现金、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兴建某项建筑教育设施,添置教学用具以及其它实物的具体捐赠。
  第八条 教育基金会办公室积极做好基金的募集和管理工作,认真作好对捐赠者的致谢表彰和宣传工作,以及向捐赠者及时通报基金使用情况的工作。
  第九条 教育基金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情况,分别发给纪念品、荣誉证书,或聘请为基金会的顾问、名誉顾问,或授予支教功臣、学校的名誉教授、高级讲师等荣誉称号,并在有关报刊上宣传、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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