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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1995年5月25日)废止

建设部 关于印发
 《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4日 建设字第794号文发布)


上海、广州、深圳市建委:
  现将《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情况,抓紧进行试点准备工作,并将拟进行试点的单位报我部审批。为避免此项改革试点对现行设计体制和设计单位的冲击,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省市建委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切忌一哄而起、放任自流。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完善试点办法,视条件成熟并报经我部批准,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附件: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

附件:

             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繁荣设计创作,活跃设计市场,保障工程设计、质量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允许在特定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私营企业的规定和本办法,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从事机关专业和资格等级规定的设计业务。
  第三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需向当地工程设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才能开办。
  第四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必须由不少于5名股东共同提出申请,其法人代表必须是有名望的高级专家或设计大师担任。
  第五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先在建筑工程中试行,可分单专业或多专业几种,单专业设计事务所注册资本最低为三十万元人民币,多专业设计事务所注册资本最低为八十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在特定地区开办私营设计事务所的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私营设计事务所应向申请开业所在地的工程设计管理部门呈报《开办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私营设计事务所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或享有与省级相同审批权的计划单列市建委同意后,报建设部批准。
  (二)《开办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章程》批准后,即可开展工作,按照建设部有关工程设计资格标准和资格审批权限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设计资格等级和设计收费证书。按照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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