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优势,允许其将部分勘察设计任务分包给其他持相应行业、级别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但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也允许其聘用非持证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由发包或用人单位对整个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质量、经济负责。如果需要聘用外单位的在职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须与该单位签订合同。
持丙、丁级证书单位不得发包勘察设计任务,其可以与高级别的单位联合进行勘察设计,但必须签订技术经济合同,并由持有与承担项目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盖章出图和负技术责任。
四、统一进行民办(私营)设计事务所的试点。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推行股份制试点的同时,我部准备在深圳、广州、上海等特定的地区,选择若干有名望的设计师牵头,进行民办(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将由我部统一制定有关文件后组织试点。目前,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批准成立私营设计事务所。
国际知名的设计机构或著名的外国设计专家,如申请在我国注册,经营设计业务,须来我部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能开展工作。
五、规范市场行为,纠正不正之风。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质量监督制度,制订质量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估,对进入市场的勘察设计商品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表彰奖励质量优秀的单位,严肃处理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纠正不正之风,特重申:
1.无证单位不得与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有证单位不得擅自超越资质规定的范围承揽任务;
2.严禁私人搞业务设计;
3.严禁勘察设计单位的在职职工未经单位允许私自承接外单位的勘察设计任务、私分勘察设计费;
4.任何单位不得私拉有证单位在职职工搞勘察设计任务;
5.在工程设计中不得私自收取、私分设备制造厂家、建材生产厂家和业主的佣金、回扣,不得采用淘汰商品和伪劣产品。
上述问题一经发现,主管部门应及时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立即纠正,同时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按管理权限降低单位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证书;对责任个人,要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