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开放和完善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通知
(1993年9月10日 建设字第678号文发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省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十四年来,勘察设计任务基本上实现了由市场竞争分配和调节。但是,勘察设计市场还不够发育,市场机制尚不健全,这些都制约着勘察设计单位的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会议精神,全面实现勘察设计行业由事业体制改为企业体制,使各项政策逐步到位,必须进一步开放和完善勘察设计市场。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破封锁,建立全国统一的勘察设计市场。
地区和部门的保护、封锁,是当前阻碍勘察设计市场开放、发育的原因之一。为此,各部门、各地区应相互打开大门,认真清理过去颁发的部门和地方规章制度,凡是阻碍市场开放、保护落后的规定,应立即废除;按照我部统一规定,依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修订有关法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保护主义,扭转当前政出多门、管理不善的现象;要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资金、人才、信息、劳务等走上市场,为勘察设计要素市场的形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努力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开放的、机制健全的、各种要素市场完备的工程勘察设计大市场。
二、建立备案制度,实行全面开放。
持有国家统一印制、有发证权的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单位,不论何种级别,均可以到全国各地参与竞争,承担与证书规定等级、范围相适应的勘察设计任务。承接到任务后,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备案手续,以便当地主管部门掌握情况,组织协调,各地在办理备案时不允许乱收费。只有“两证一照”(勘察、设计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齐全的单位方能进入市场。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我部建设(1992)528号文规定,不得再对其他地区、其他部门的勘察设计单位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或利用验证登记备案来封锁、分割勘察设计市场。各勘察设计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部门和地区的管理法规,依法经营,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三、发挥国有大、中型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