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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它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提供劳务。
  企业从事设施建设和运营车(船)购置,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审批或者由银行审批。需要使用境外贷款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企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强令企业减提或不提折旧费,或以折旧费补贴政策性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对运营车、船、场(厂)站、码头等关键设备或重要建筑物,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企业处置生产性资产所得收入,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的产品销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和拒绝摊派权,均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实施。

第三章 企业的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按照对经营性亏损企业的规定处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经营性亏损负有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经营性亏损也负有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轮渡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其它方式的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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