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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轮渡企业要执行城市政府下达的线路设置和客运计划。企业在缺乏完成计划所必需的燃油、电力以及运营条件时,有权要求计划下达部门调整计划。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客流情况安排运营计划。
  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专线车(船)、游览车(船)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经营决策,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经营范围,充分发挥现有设施、技术、设备和劳务的优势,发展多种经营。
  第七条 企业享有运价、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的运营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运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因能源等价格调整、运营线路调整等因素引起成本增加时,企业有权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运价进行相应调整或采取相应补偿措施。
  企业提供的其他产品和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动以及广告业务等,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八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计划供应的燃油、电力和其它物资,有权要求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签定合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向城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根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对计划以外所需物资,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定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任何部门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第九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
  利用国外政府或其他组织贷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提供其他劳务。
  第十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轮渡主要由政府兴办。
  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设施建设、运营车(船)购置,由企业自主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企业不能自行解决设施建设和运营车(船)购置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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