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
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8月2日 建城字第568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
为了更好地把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市政企业特点,现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附件:
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
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国务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落实建设部、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结合市政工程行业的现状和特点,对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市政企业)贯彻
《实施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经营权、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关系等均适用于市政企业。
二、地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市政企业应予优先安排。
三、指令性计划应保证建设规划、工程计划、建设资金、物资供应的落实。地方政府对市政企业因完成指令性计划和指令性工期(如抢工期、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等费用)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给予补偿,或者允许市政企业根据规划,结合所承接的指令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城市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补偿政策性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