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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法制工作的决定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保障执法的重要条件。要建立健全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重要行政案件督查制度。建设部颁布的《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维护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纠正和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条例》,配备必要的行政复议人员并注意加强对他们的培训。要制定行政复议办法,建立工作程序,积极开展复议工作。今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向建设部报送一次复议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应随时报送。
  《行政诉讼法》实行以来,对建设系统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少。各地要十分重视有关案件的应诉工作,注意选派素质较高的人员应诉,不断提高应诉水平。有关应诉的重要情况,各地应及时向部报告。
  五、继续搞好普法教育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关于普及法律知识的有关指示精神,建设系统要继续搞好普法工作,努力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并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有关建设法规。
  建设部颁发的《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要继续认真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把普法工作认真扎实抓起来,使普法工作真正取得实效,切忌走过场、搞形式。通过函授教育进行普法是一种好办法,各地要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学习,部干部学院和各地的函授站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普法学习。要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普法学习,对于国家或地方新颁布的重大建设法规要及时宣讲并组织学习。涉及社会面广的法规,要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以利实施。
  六、切实加强对建设法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亲自关心法制工作,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法制建设,有关业务部门都要把法制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专门安排力量。除了审议法规以外,部常务会议每年要有两次会议专门研究建设法制工作;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都要定期专门研究法制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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