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快立法步伐,使法制建设适应建设事业改革的需要。对已成熟的改革措施和经验,要及时使之法律化。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加快国家立法的同时,加快地方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城市,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加快建设立法进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取得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推进立法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加快法律起草工作。有的建设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再制定全国性的法规。市场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建设立法应当更快一些,以便为全国性的立法探索经验。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注意与国际上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要通过会议交流、“建设法制信息”和部系统的报刊、杂志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立法方面的经验。
要抓紧已有法规的清理和汇编工作。对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建设法规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认真清理,及时修订或废止。
建设法规的制定,必须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力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认真研究和不断改进立法技术,提高立法水平。立法程序必须规范化、法制化。要认真执行《建设部立法工作程序和分工的规定》并不断完善,各地也可制定类似规定。法规草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妥善处理有关矛盾,遇有重大分歧,要反复协商,避免立法失误,确保立法质量。
三、严格行政执法,坚持依法行政
我国法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是同一过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身就是执法部门,其日常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扩大干部应当建立和强化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观念,自觉地执行建设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坚持依法行政。
对国家和地方已颁布的建设法规及相关法规,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范围严格执行。专业执法队伍是一支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力量。专业执法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专业法规实施的质量。要抓好专业执法队伍的建设。城建监察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也要加强执法检查。各级各类建设专业执法组织,都必须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执法资格,不得滥用职权。要逐步建立起行政执法程序。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要加强建设法规的解释工作,以利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搞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