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印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法制
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2日 建法字第565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了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建设法制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法制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法制工作的决定
附件: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法制工作的决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遵照中央“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全国建设系统积极开展法制建设,制定了一批法规,进行了普法教育,开展了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建设法制工作还不适应建设事业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中,许多社会关系、经济活动和政府行为,都要靠法律来规范、靠法律来指导,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它关系到改革开放的全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建立。就建设事业来讲,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需要加强法制,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强法制,协调建设事业内外众多的关系、规范多方面的行为,也需要加强法制。因此,建设系统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一定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增强法制意识,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根本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坚持不懈,抓紧抓好。要力争用五年多一点的时间,基本上建立起覆盖主要行业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建设法规体系的框架。
二、加快建设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目前,建设领域的法规还很不完备,许多急需的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缺规少法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因此,加快立法步伐是现阶段建设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抓紧制定与建设事业改革相适应的建设法规。
建设事业行业多,立法任务繁重,搞好立法应当统筹规划。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和完善一九九一年制定的《
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并区别轻重缓急,抓紧实施。当前,特别要加快制定经济发展实践迫切要求出台的法规,如已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的《房地产法》等。省级和有立法权的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凡制定了建设法规体系规划方案的,应有计划地认真实施;没有规划的,应当抓紧研究制定,以利指导立法工作。要在规划方案指导下,依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并相应确定完成立法计划的条件,以保证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