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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客运交易经营权有
 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18日 建城字第386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业改革,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部制定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实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时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

附件: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出租汽车、轮渡等)经营权有偿出让(以下简称经营权有偿出让)是指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让给经营者的行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转让是指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将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主管部门,可授权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城市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按照本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取得经营权,并严格遵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除城市出租汽车外,小公共汽车经营权必须实施定线管理,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轮渡等实施专营管理后,方可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
  第六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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