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1993年3月10日 建房字第166号文发布)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委:
白蚁危害面广,涉及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特别是房屋建筑白蚁危害严重,近年来,有不少新建房屋均遭白蚁危害,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做好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消除蚁害隐患,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关系极大。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在蚁害地区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都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蚁害地区是指除新疆、内蒙古、宁夏、青海、吉林、黑龙江省(区)以外已发现有白蚁活动的地区。
二、蚁害地区的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时,要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一并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同时将白蚁预防费列入工程预算概算内。
三、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主动与白蚁防治部门签订房屋建筑预防合同,各地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要审查项目是否已包托白蚁预防处理。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业务受全国白蚁防治中心(设在杭州市)监督和技术指导。白蚁防治单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承担新建房屋白蚁工程跨地区开展白蚁预防工程的单位,其资质审查工作,委托中国白蚁防治中心负责。未经资质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
重要建筑物及大型住宅区、开发区,白蚁预防技术难度较大,此类项目,可由中国白蚁防治中心组织实施。
五、各地白蚁防治部门在实施房屋建筑白蚁预防中,其防治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岗位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部(88)城房字第22号、(88)城干字第77号、(89)建才字第470号和(90)建才字第450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各地白蚁防治部门在承担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严格按照《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见附件)操作,保证质量。要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制度,健全施工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至少十五年不受白蚁危害,对每个工程都要进行定期回访,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