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重要行政案件督查制度。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要行政案件或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视具体情况组织调查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者违背的,应视情况通知改正、责令废止或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
  (二)对不具备建设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或由授权、委托的机关处理。
  (三)对行政执法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应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理。
  (四)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直接做出处理决定的,使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提请有权机关处理的,使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通知书。
  被通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限期内将处理情况告诉有关上级部门。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中与其他执法部门发生争议,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申请协调裁定,或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认为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违反政纪的,可以提请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成绩突出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该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