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审查本部门对建设行政执法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督检查结果;
(六)其他有关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
分管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提出主管业务范围内执法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的建议;
(二)负责组织或会同主管机构组织实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配合主管机构对重要行政案件提出本部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三)建设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由地方人大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起草该法规、规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建设部备案;由上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由所在地人大或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负责起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建设部报送。
(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一年后,负责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规章实施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将实施情况向建设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措施、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
(三)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制度。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中心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于每年初制定并下发当年执法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可以检查单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也可以对行政执法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