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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1993年2月13日 建法[1993]105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委、市容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加强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相应制度,现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法制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部主管全国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地、县、市辖区建设行政管理的综合部门(建委、建设局等)和各专业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综合部门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指定机构)是本部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管工作机构,在本部门内实行归口管理,其他业务职能管理机构是其主管业务范围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分管工作机构。主管工作机构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分别为:
  主管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
  (二)建立、健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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