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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六)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经理(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七)制订企业财产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行业管理:
  (一)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使建筑业生产能力与国民经济建设需求相适应,引导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建筑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会同有关部门调整现行建筑产品价格政策,建立能够反映市场需求变化,符合价值规律的建筑产品价格体系;
  (三)发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体系,为建筑安装企业公开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资质管理,实行资质等级的动态管理办法;
  (五)推动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制度,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改革现行建筑产品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产品价格水平的调控和引导,制订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逐步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目前仍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一)对预算定额中的人工费标准、材料和设备(包括配件)价格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调整,使建筑产品成本构成要素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水平相一致。
  (二)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对工程项目的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实行在计划利润基础上的差别利润率。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
  (一)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规章,规范建筑市场和承发包双方的行为;
  (二)加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三)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纠纷调解仲裁机构;
  (四)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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