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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教学单位、物资供应单位以及其他企业(包括国外和港澳台企业)、事业单位联营或联合承包。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集约经营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集团,形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一方提供技术管理、装备,另一方成建制地提供劳务,在一个工程上或在多项工程中长期联营,订立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组成总分包联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按照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可选定经批准的长期合作的劳务基地,并帮助他们进行技术培训,使企业有稳定的、素质较高的用工来源。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强制企业定向招收或安排劳动用工。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企业可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考核制。对被解聘或者未聘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招聘境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项目经理,由经理(厂长)任免(聘任、解聘)。副经理级(副厂长级)行政管理人员,由经理(厂长)按国家规定提请企业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或经企业主管部门授权,由经理(厂长)任免(聘任、解聘),报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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